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2020-11-04 19:20 来源: 办公室

为规范委机关及各部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存放与管理

1.“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中共济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济源市监委员会”、“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济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济源市监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

2.财务印章,存放财务室,由会计保管。

3.各部室及委机关牵头成立的各领导小组印章,由相关部室自行保管,按规定存放使用。为保证安全,未经有关室负责人同意不得将印章交给其他人员使用和保管。

二、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1.以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市纪委、市监委名义上报下发需加盖公章的文件,凭委领导签发件用印。使用“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中共济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书记批准;使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监察工作委员会”、“济源市监委员会”印章,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批准。

2.使用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重要事项应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涉及谈话函询等执纪审查业务工作需加盖办公室印章的,向办公室备案相关审批手续后使用。以示范区纪工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需要加盖公章的文件或函件,凭委领导签发件用印。

3.使用各领导小组或各部室印章,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室负责人批准。

4.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需开具查询手续、介绍信等证明材料的,经备案审批手续后方可加盖印章。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使用印章,不准出具空白介绍信。因公加盖印章的手续只能办理业务工作,不得用于非公务事项或个人事项。

5.本机关工作人员因私需以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或办公室名义出具证明材料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6.各部室因工作原因需刻制印章的,须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报委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在15日内交办公室保存或销毁,并办理有关手续;印章损毁或丢失应及时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7.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一般不得携带公章,特殊情况下必须携带的,需经有批准权的领导签字同意。

8.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和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错用或因保管不善丢失印章的,要严肃处理。因公出具的手续擅自用于个人事项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9.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济源市纪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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