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2020-11-06 18:40 来源: 案件审理室

党员、党组织不服所受党纪处分的,可以向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申诉办理部门经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执行。

申诉办理部门复查结束后,提出办理意见,按规定履行报批或会议研究程序,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不服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原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组织复议复查后,申诉人仍不服复议复查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继续申诉。

责任编辑: 济源市纪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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