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3万以下不追刑责?
2019-03-22 15:4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按照该司法解释规定,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3万元,对于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数额提高到了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司法解释,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贪污罪中,这些情节包括:(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1万以上不满3万,具备特定情节同样要严处。其情节除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外,还包括:(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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