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源市委党校 梁军
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这为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历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立足新形势,把握新要求,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
一、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历届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抓紧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紧迫任务,对于当代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切实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并确保从体制上防范控制权力腐败,对于当代中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是当代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趋势
任何一种民主政治的推进和发展,都是以能够确保使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的公共权力特别是决策领导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为其基础和前提的。所以,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是实现政治民主的根本保障,要提高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民主水平,首先就必须通过完善政治监督体制来提高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水平,从而提高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能力。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虽然可以分别采取多种不同的形式,但是权力监督形式却是一种最根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政治监督形式。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然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是切实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并确保从体制上防范控制权力腐败的根本措施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将纯洁性作为衡量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标准,凸显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然而,当前在部分党员干部身上仍然存在种种不纯洁的问题,就我国当前来看,要保持党的纯洁性,最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坚决惩治党内的腐败,而其中最根本和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探索建立起一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对各级公共权力特别是决策领导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的公共权力监督体制和权力制约方式。而只有探索建立起一种既能充分借鉴吸收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同时又能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由同级公共权力组织有效监督和制约同级公共权力组织的当代中国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才能切实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才能确保从体制上有效防范和控制权力腐败,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
(三)是当代中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问题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既要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同时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找出现行政治体制中的主要缺陷和弊端问题,着重从关键环节入手。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上的主要缺陷和弊端是什么?我认为,就是政治体制上长期存在着的权力高度集中、缺乏监督的现象。而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根源在于我国各级党政领导体制中权力监督体制的僵化和陈旧,关键在于我们一直缺乏一种以各个不同层级上的决策领导权和决策监督权两权分立为其本质要求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和权力制约方式。因此,只有建立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的反腐倡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我国政治体制上长期存在着的权力高度集中、缺乏监督的痼疾和问题,才能在此基础上把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不断推向一个新的水平,进而确保顺利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当前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路逐渐成熟,法规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取得明显进步,但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一)体制机制不健全
1、以权力制约权力,不能很好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任何权力都倾向于扩展自己行为的范围和规模。为了阻止这种倾向,就要对权力实行制约。怎样才能够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呢?考察政治权力制约机制发展的历程,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政治权力制约机制可分为三种:即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采用的基本上都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模式,即对于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试图建立另一种权力来制约这种权力,随着权力的扩张,制约它的权力也随之扩张。但是这种制约权力却又要另一种权力来进行制约,于是机构越来越庞大,机构越庞大,就越是需要更大的权力。于是呈现出这样一种状况,即机构普遍臃肿,制约效果却越来越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作为一种原则的“以权力制约权力”思想必然要求制约主体活动的独立性和制约关系的对等性。一旦失去这些独立性,制约主体就会蜕变为权力的应声虫,根本不能开展正常有效的任何制约。在制约关系上,也只有双方地位对等制约才能切实有效。如果制约主体依附于制约对象,制约也就丧失了它的坚实基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党领导一切是当前中国的现实,所以在一些地方,就出现了一切都由党委说了算的局面,导致很多时候制约主体成了权力的应声虫,有时候权力还会互相勾结,形成利益集团。
2、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影响了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依法行政是政府公信力的生命线。由于近几年市场经济的变幻多端,政府的很多行政决策和行政命令,与变幻多端的市场,时时会发出不谐调音。导致了一些伤民、害民、坑民事件屡屡发生,民众与政府之间产生了“抗体”。当然这些事情,政府不愿意也不想发生,都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变幻,而使政府行为成了市场的“跟屁虫”,一些政策和决策总是滞后于市场的变化,就产生了这种好心办坏事的事实,严重损害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究其原因就是政府在行政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状况所造成的。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权力与利益挂钩,这就免不了会影响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3、整体协调性不足,未形成相互联系、配套严密的制度体系
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经过不断努力,我国的反腐败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反腐倡廉法制体系日益完善。但是就当前我国反腐倡廉法制体系总体来说,整体协调性还明显不足,尚未形成相互联系、配套严密的制度体系。整体协调性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在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部位和环节协调性不足;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检查方面协调性不足;制度面前有特权、制度约束有例外等。
(二)落实执行不到位
1、决策权、执行权强调的多,监督权落实强调的少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当前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这些年来,我们在决策权、执行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然而在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方面,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成效还不大。一些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的权力仍然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自己制定规矩自己执行等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可以说,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把握制度关键点不准,导致一些制度流于形式
近些年反腐力度逐年加大,反腐效果十分明显。但也存在着一些制度由于过于原则空洞,标准模糊,责任不明、随意性大,缺乏创新性及前瞻性等问题,使得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把握制度关键点不准,导致一些制度流于形式。为什么这些制度难以落实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因为把握制度的关键点不准,制度虽然制定的不少,但是缺乏重点,落实起来就难了,甚至还可能有打架的制度。这都是制度建设要反思的重要问题。
(三)追究问责不到位
1、政府官员权责不清晰,导致问责缺乏依据
在我国各级各类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法规制度中,在追究的责任人前面,常常冠明“有关”二字。这种泛化的责任人指定,给操作带来了困难。在具体责任认定时,哪些是“有关”责任人,哪些是“无关”责任人,由于权责不清,难以界定,具体表现在:一是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划分不清。发生责任问题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比较好确定和追究,而间接责任人是谁则难以确定;二是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划分不清。由集体决策执行的事项出了问题的责任就很难界定,因为集体决定的事项往往难以界定具体的个人责任,而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谁也不承担责任。责任人的泛化成为行政问责制实施的一大障碍。
2、行政问责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行政问责要依法实施,但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追究行政官员的责任?问责如何启动?由何人依何程序认定官员失职?官员究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问责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部分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存在着法律位阶低、问责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而且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步骤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因而目前行政问责尚缺乏全国统一、规范、科学的立法支持。各地在问责内容,问责方式等方面往往各行其是、五花八门,处理的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3、问责官员复出不规范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提出:“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从上述规定来看,以下问题值得探讨:一年的职位“休眠期”到底能否起到对问责官员的惩戒作用和对其他官员的威慑作用?被问责官员可否降级使用?“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到底是指什么?岗位与任务与职级和待遇是什么关系?这进一步削弱了问责制的正当性,违背了危害后果与惩戒相适应的法律原则,有可能成为官员避重就轻,逃避制裁的工具。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问责制有可能成为平息公众不满情绪,甚至政治危机的“避风港”,官员免职成了“带薪休假”,让其“冷却”一段时间,待风声平息后就官复原职甚至“变相升迁”。
三、建立健全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的反腐倡廉制度
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人类政治发展史当中的一个永恒主题。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反腐倡廉预防制度建设,着力构建源头治理预防机制
1、公开与透明是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前提
公开与透明是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前提,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一是要按照建设服务型现代化政府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政务服务体系的立法建设。通过健全政务公开体系,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为深化政务公开、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化和标准化。制定权力公开运行目录标准,分门类别制定各行业权力公开规程、制度,规范公开范围、程度、及要求,从制度上、源头上保证权力公开透明,提高公开质量。二是要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要把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明确服务中心职能、规范服务中心运行、加强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政务服务资源等几项内容服务中心作为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设立管理机构。三是要健全权力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运行的监查制度。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细化考核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过程监察。
2、防范和回避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策略
防范和回避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前瞻性策略。公职人员(公权组织)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有三个条件:私人(组织)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交织与关联、权力行使者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意愿、权利行使者拥有以权谋私的机会。因此,反腐就应当阻止这三个条件的形成及其聚合。一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政企、政社权利职责之间合理分工与协调,落实行政体系决策—执行—监督分权,解决好公共行政的公开化、民主化、法制化,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二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法律制度体系,提高法制的针对性。通过分析比较,我们发现当前国外防止利益冲突立法具有注重建立起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规范体系、立法强调预防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强化利益冲突行为的惩戒机制、形成防止利益冲突的组织保障机制、制订完备的配套实施细则等特点和发展趋势。国外实现利益冲突管理法制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三要注重事前预防和引导,构建防止利益冲突的保障机制。一方面要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逐步推进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开,进一步完善兼职和回避制度,构建利益冲突的认识、评价、奖惩体系。另一方面要让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到实处,给予它们在监督方面更大的自由空间,使它们真正发挥监督的实效。
3、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一要形成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廉政风险治理制度体系,构建具有统一指导性的绩效评价体系,加大问责力度,提高廉政风险治理与制度预防的执行力和实效性。二要查找风险点是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廉政风险查找的不准、不全、不细、不实,会直接影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质量和效果。三要建立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道防线,是实施风险防范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也是核心。
4、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和干部学习和教育的制度
一是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把反腐倡廉理论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的建设,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二是要探索丰富多彩的反腐倡廉教育形式。坚持经常性教育与载体活动教育相结合,使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贴近工作实际。坚持开展宣传正面典型为重点的示范教育和剖析典型腐败案例的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国法的防线。三是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格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的总体规划。健全由纪委、组织、宣传等职能部门和党校参与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和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大宣教”工作格局。
(二)加强反腐倡廉监督制度建设,着力构建权力运行的约束机制
1、健全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现阶段要通过完善各级地方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常委会负责执行,使全委会和常委会之间形成制约,待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成熟后,再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行使决策权,党委会行使执行权,纪委会行使监督权这样一个制约机制;在常委会内要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前提下,落实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形成常委会决策和常委分工负责执行之间既制约又协调的机制,特别是要防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是要建立健全党委决策权、人大决策权、政府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把党委的决策权与人大的决策权对接,使政府真正成为人大的执行机构,形成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策权之间、人大决策权与政府执行权之间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三是要建立健全政府内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当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在推行大部门制改革,在大部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防止出现超大部门自己决策、自己执行、自己监督问题的出现。四是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人大、司法机关对党委、政府决策权、执行权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该加强对党委集体决策活动的监督;政府监察机关应该加强对政府集体决策活动的监督;要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地方重大事项的设立、变更和取消都必须经过人大审议通过,执行情况必须随时接受人大检查。五是要建立健全对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民主监督。通过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等措施,对党委政府的决策和施政等活动形成制约。通过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形成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对决策活动的制约机制。通过有效措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加强人民群众对政府施政活动的监督创造必要条件。
2、鼓励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权力制约和监督,提高权力运行科学性
一要培育良好的市民社会,打通公众参政的良好进路。公众参与决策过程以及对公共事务的监督和管理体现了善治的本质特征,公民参与反腐败又是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善治需要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往往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的重要桥梁。二要营造宽松的政治环境,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正面作用。目前比较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包括新闻监督、群众监督、行政诉讼和复议、任前公示等。新闻监督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主要内容,对制约政府权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很多国家的新闻自由是通过宪法保障的,只有当新闻自由的神圣性有宪法保障,政府的行为置于公众讨论与监督之下,才能真正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三要通过改革信访制度、发挥社会组织和网络在参与腐败治理中的作用,积极引导非制度性参与向制度性参与转化。另外,还要建立公众参与的救济制度。要通过制度设计,对打击报复者予以严惩,解除公众参与的后顾之忧。四要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科学评价反腐倡廉工作绩效。一直以来,对反腐倡廉建设绩效的考核评价,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检查考核方式进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热情不断高涨。为此,顺应社会发展大趋势,引入社会评价,对反腐倡廉建设绩效作出评判很有必要。社会各界与党委政府、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通过社会评价这一桥梁,可以形成良性互动。
3、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
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关键在于建立起一整套简易、便行、管用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建立横向联合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 、人大、司法、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力求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干部的监督管理,产生监督管理的叠加效应。二是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实际,多措并举,切实推进领导班子内部及领导干部之间的相互监督,要求凡属重大决策、干部岗位调整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防止独断专行和个人说了算。三是建立多元参与监督机制。在强化职能部门监督的同时,要积极引导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多管齐下,拓宽渠道,建立多元化的干部监督体系。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考察结果通报等制度,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公布监督电话、发放调查问卷、建立网上举报系统等形式收集和反映群众对干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
(三)加强反腐倡廉惩治制度建设,着力构建从严治腐的惩戒机制
1、严格执行党风政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是必须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规划,通盘考虑,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要及时掌握和全面分析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必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岗双责。三是必须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各级党委每年要将反腐倡廉任务合理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和每一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做到任务分工具体、职责划分清晰、责任要求明确、保障措施有力,真正做到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管业务与管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四是必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政府制定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加强组织协调,发挥职能部门优势,督促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加强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各牵头部门完成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
2、加强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一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反腐倡廉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把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结合起来,与开展巡视检查结合起来,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检查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制度监督检查机制。二是要加强考核工作。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干部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情况与年度工作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完善考评激励机制,真正使干部建立制度有动力、执行制度有压力。三是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制度建设是动态的、长期性的工作,目前制度建设只是动态中加强,发展中提高,许多方面还需要完善和加强,要进一步加强对上级法规政策的研究,及时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对已经制定的制度再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3、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完善查办案件工作机制
首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协作,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积极配合跨区域跨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积极推行办案协作区制度,统一调配协作区内的纪检监察办案力量。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建立追逃和防逃协调机构,防范违纪和违法犯罪公职人员外逃。其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深入开展查办案件工作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4、加快完善反腐倡廉法制体系
一是要制定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专门法律、法规。如《预防和惩治腐败法》、《舆论监督法》等,依法确定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检举揭发腐败行为的渠道方法,案件办理的跟踪监督,以及官员财产申报的办法、步骤和虚假申报的惩治等系列制度,使预防和惩治腐败制度系统、严密、实用。二是要成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反腐机构,并对其进行有效制约。我国目前的反腐机构设置体制还有一些不合理之处。比如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反贪局是检察院的内设局,人权、财权都由地方党委政府掌握,也没有独立性,这种状况不利于反腐工作的开展。应当整合资源,设立直属中央政府的独立的反腐机构,并进行专门立法确定其地位,赋予其独立的调查权和查处权。三是要优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惩治腐败,监督是关键环节。要建立一个由党内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严密、管用的监督网络,使决策的每一个环节都在有效监督之中;加强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监督,给群众提供一个平台,用权利限制权力。媒体强力监督是法治国家的共同特点,应当制定《舆论监督法》明确媒体和记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给媒体更大的自由度。四是要狠抓制度执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腐败分子之所以敢于腐败,大都缘自于其抱有侥幸心理,即感觉不会被发现,或者即使有什么闪失也可以轻易摆平。因此,我们必须狠抓制度执行和司法公正,依法狠狠打击腐败分子,把腐败变成“高风险”、“高成本”、“无收益”或“负收益”的行为,通过增加腐败成本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济源市“献礼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暨反腐倡廉建设有奖征文)